长政发〔200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县国土规划建设局《关于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2007年以前,我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涉及的征地和拆迁等 费用是由用地单位承担的,政府只收取土地收益并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使用。为解决前期征地资金问题,我县从2007年开始收取用地单位保证金,但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仍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虽然解决了前期征地资金问题,但给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合理剥离拆迁费用和 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带来了困难,使土地和财政部门很难断定企业所发生费用的准确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和上级部署,从2008年起,我县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将土地出让收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收益等)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后,再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列支。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地上物拆迁等补偿费确认问题
对企业或个人前期已完成地上物拆动迁等补偿,并与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的,由县土地、财政部门依据拆动迁协议、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对地上物拆动迁量进行确认,其具体费用额度由县土地交易委员会结合我县土地市场行情,集体研究确认,经确认的补偿费由县财政部门列支。
二、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问题
商业和住宅开发用地设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业用地设定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上水和场地平整)。其具体配套状况由县土地、财政部门现场认定后提供给县土地交易委员会,结合宗地所在级别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价格,集体研究确定应扣除的项目及费用,经确认的由用地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部门列支。
三、关于土地征收等费用支付问题
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地方国库后,县财政部门将用地单位前期支付的土地取得费用、用地者自行配套开发费用、用地保证金等费用列支,并拨给县土地部门,由县土地部门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关于土地前期开发问题
土地前期开发引入市场机制,逐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或先由企业垫支。由企业垫支的,待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给企业。
长海县财政局
长海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批转 土地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80份)
长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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