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业经县政府十六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大政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长海县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取消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科技含量高、社会带动能力强、吸纳就业人数多、纳税潜力大的重点企业。
第四条 根据营业收入、税收和技术进步等指标,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项目或企业为扶持对象,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予以广泛宣传。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开展各类体系认证。对持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和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0环境质量管理认证、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对主动向大连长海(皮口)渔业加工区转移的岛内水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贴息等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旅游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到长海落户的全国百强、省级十强旅行社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组织旅客到长海旅游的旅行社,根据县旅游局核实的人数,给予特殊奖励,奖励标准为:年组织上岛游客超过3000人奖励1万元,超过5000人奖励2万元,万人以上按每人5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外埠旅行社在长海本地培训导游员,每培训一名在长海本地工作的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将按照旅行社支付导游员基本工资总额的30%,奖励旅行社。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发旅游纪念品、开办旅游商品购物店,对新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旅游部门相关要求的旅游纪念品定点购物店,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对县内注册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改制上市,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人民币70万元;对经发行审核部门审核获准发行股票的企业,再补贴人民币50万元;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进入国际市场,为民营企业参加国内重要经贸活动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本着优先从快一站式服务和全程办事代理原则,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投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及时通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经营首次违规预警制。对企业经营者无主观恶意且属首次违规,尚未对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经营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当事人进行预警或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定时间予以整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企业运行的跟踪服务指导,对企业经营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给予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51号)和《关于印发长海县鼓励扶持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县中小企业局、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综合经济 企业发展△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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